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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辽宁省公安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公告

2012-03-15 18:41 作者:大连华图 来源:未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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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2012年辽宁省公安、森林公安系统考试录用公务员(人民警察)有关事项公告

 

  根据《2012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(工作人员)工作实施方案》(辽人社发[2012]7号),现将报考2012年辽宁省公安、森林公安系统公务员(人民警察)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报考2012年辽宁省公安、森林公安系统人民警察(公务员)除符合《2012年全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(工作人员)招考公告》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,还要具备以下条件:

  一、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

  报考辽宁省公安、森林公安系统人民警察(公务员)职位的考生,年龄18周岁以上、30周岁以下(1981年3月19日(含)至1994年3月19日(含)期间出生);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(非在职)报考我省公安系统公务员,以及报考公安法医职位的考生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以下(1976年3月19日(含)至1994年3月19日(含)期间出生);报考公安特警的考生(即报考各巡特警大队或特警支队的考生)年龄需在25周岁以下(1986年3月19日(含)至1994年3月19日(含)期间出生)。

  二、公安系统加考科目

  报考公安系统的考生除行政职业能力测验、申论两科公共科目外,加考公安基础知识。公安基础知识包括公安机关的性质、职能和宗旨,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权,公安工作的内容、特点、原则、路线和方针政策,公安执法与行政执法等内容,全部为客观性试题,考试时限为60分钟,满分为100分。

  公安部政治部根据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考试专业科目考试大纲》编写了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专业科目考试唯一指定用书《公安基础知识》,考生如有需求可到省公安厅、各市公安局购买。

  三、身体基本条件检查、资格审查与体能测试

  面试前,集中组织考生进行身体基本条件检查、体能测试与资格审查。不合格者,不能进入面试。对出现的面试人选空缺,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,从报考同职位笔试成绩合格考生中依次递补。

  1、身体基本条件检查标准

  (1)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.8,不合格。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、信息通信、网络安全管理、金融财会、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、交通安全技术、安全防范技术、排爆、警犬技术、狱医等职位,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.0,不合格。检查矫正视力的职位已在2012年公安系统招考职位信息表的备注一栏中标注(面向公安院校应届毕业生职位除外)。

  (2)色盲,不合格。色弱,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,不合格。

  (3)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(如白癜风、银屑病、血管瘤、斑痣等),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(如五官畸形、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、步态异常等),不合格。

  (4)文身,不合格。

  (5)肢体功能障碍,不合格。

  (6)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,不合格。

  (7)嗅觉迟钝,不合格。

  (8)乙肝病原携带者,特警职位,不合格。

  注:根据《关于执行<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>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公政治[2010]454号),以上检查项目均不进行复检。

  2、体能测试标准

  体能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。男子组按265厘米标准,女子组按230厘米标准,测试不超过三次。测试方法为:准备测试阶段,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,呈站立姿势。接到指令后,受测者屈腿半蹲,双臂尽力后摆,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,双腿同时发力,尽力垂直向上起跳,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高度标识,触摸到高度线或者高度标识的视为合格。注意事项:(1)起跳时,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;(2)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.3厘米;(3)受测者徒手触摸,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;(4)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(可穿袜子)起跳。

  体能测试项目不进行复测。

  3、资格审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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